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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
无锡: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36    更新时间:2004-3-1    文章录入:junyuan


 
  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无锡市公安局、无锡市环境保护局锡经贸发犤2004犦8号

    无锡作为人口密集的城市,交通发展具有特殊性。无锡的交通发展战略是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市区(含锡山区、惠山区)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实行核发号牌和行驶证(以下简称牌、证)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二、凡在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电动自行车及从事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须遵守本通告。

    三、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应符合下列规定和要求:

    (一)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经营范围和商标、品牌;产品通过省级新产品投产鉴定,并符合《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要求,取得国家规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企业必须按照江苏省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规定,列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

    (三)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企业必须确保产品质量,整车性能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规定要求,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瓦。

    (四)生产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健全电动自行车所配用的蓄电池的采购、管理与处置的制度,完善废旧蓄电池的回收、处置方案,并进行跟踪落实。

    (五)销售企业对所经销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有关地方性标准,因产品不符合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企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销售企业对所经销的电动自行车所配用的蓄电池,应与生产企业共同制定回收、处置方案,订立回收、处置协议并认真履约。

    四、凡购买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电动自行车的居民,自2004年3月15日起可凭本人身份证明(非本市居民凭暂住证明)、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及所购车辆,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手续,领取本市市区牌、证(号牌应当固定安装在车身前后明显位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挪用、转借、冒领或伪造电动自行车牌、证。

    五、电动自行车入户、异动、行驶、停放等,适用非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六、凡拼装、改装、自行组装、无人力脚踏驱动装置,以及最高时速、整车重量、外型尺寸、电动机功率超过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予核发牌、证。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市交通发展状况,经有权部门批准,对电动自行车实行部分路段的限制通行措施。

    自2004年6月15日起,凡未领取本市市区牌、证或者持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在本市市区道路上行驶。

    八、本市市区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企业以及从事废旧蓄电池回收的专业单位有关废旧蓄电池的回收方案,须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回收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生产、销售企业以及从事废旧蓄电池回收的专业单位应将废旧的蓄电池定点存放、专人管理、外运处置,并按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处置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从事废旧蓄电池回收的专业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九、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规范和指导,引导企业认真贯彻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置的管理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的监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上牌、道路行驶的管理。

    十、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和服务的活动违反规定的,由经济贸易、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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