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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自行车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发放情况与具体规定         ★★★
电动自行车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发放情况与具体规定
[ 作者:含英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57    更新时间:2004-7-19    文章录入:junyuan

生产许可证是对部分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许可,是从源头上抓好产品质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的产品质量市场准入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发放生产许可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便捷、高效的原则,由国家统一制定法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审批审查,统一承检机构,统一发证和证后监督,统一发布产品目录和调整目录。

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概况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领取的是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助力车产品分3个单元,电动自行车属于助力车的一个取证单元,另外还包括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和其它类型的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助力自行车。实行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可以提高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的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才具有生产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资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从2000年开始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到2003年底,全国有600多家电动自行车企业获得了生产许可证。其中,江苏233家,浙江147家,天津74家,上海47家,山东30家,广东18家,河北14家,河南14家,安徽7家,重庆5家,福建、湖北各4家,山西、北京各3家,内蒙古、甘肃、江西各2家,辽宁、湖南、陕西各1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后,电动自行车行业取得 了很大发展,尤其是2003年,根据中国自行车协会助力自行车专业委员会的统计,2003年1-12月全国50家主要企业生产电动自行车185.06万辆,比去年同期增长108%;销售电动自行车181.87万辆,比去年同期增长111%。

电动自行车企业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3年7月25日全许办(2003)73号文件发布实施《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新的换(发)证实施细则是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新细则对检验依据和工厂审查要求等作了很大调整,为此,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助力车产品审查部于2003年8月中旬至下旬分别在上海、常州、天津组织召开了实施细则宣传贯彻会议,来自各省、市、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各助力车检验站、助力车生产企业参加了宣传贯彻会议。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中,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于2003年底到期,一部分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将在2004年4月到期,为此,从2003年11月20日起至2004年,助力车审查部开始分批对全国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进行审查,江苏第1批有122家企业,浙江第1批为88家企业,对新办证企业随时审查,预计有800家企业换(发)证。

生产许可证发证程序、费用和使用

1、发证程序及时限

据《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电动自行车企业从受理申请到发证为止不超过6个月时间。企业申请取证必须具备7个基本条件,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材料,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材料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d,由企业在封样后15日内送至审查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部在收到申证材料起3个月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材料各1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中心接到材料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材料起15日内完成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2、现场审查内容

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职责、生产资源提供、技术文件管理、采购质量控制、过程质量控制、产品质量检验、文明安全生产、行业特殊要求计8章25条43款进行审查评价,每一款的审查内容按“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结论进行评定。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是偶然、孤立的性质一般的现象,“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现场审查结束前,审查组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对不合格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审查部通报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企业应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3、费用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要缴纳的费用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2200元,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公告费400元,审查费、公告费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产品检验费按原国家计委、财证部〔1996〕1500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4、变更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如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要由有关部门补充审查;如企业改建、改制、扩建、迁址、更名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5、使用

电动自行车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a。申请取证企业在受理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获得助力车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自行车企业,应自生产许可证批准日起6个月内在产品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XK16-301-xxxxx。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16表示行业编号,301表示产品编号,xxxxx表示生产许可证编号。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标识切换问题依据全许办(2003)48号文和88号文规定,许可证批准日起6个月后必须在产品、产品包装或合格证是标注新的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电动自行车企业获得的助力车生产许可证,是全国79类生产许可证产品之一,助力车产品审查部是全国70个产品审查部之一。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19号令《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4月国务院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修订工作列入2003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前已修订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总局名义正式呈报国务院,并与国务院法制办加紧联系,争取在2004年上半年颁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9号令实施后,生产许可证将实行年审制,年审实行简化手续、便捷的原则,由企业自查申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国家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获证企业进行抽查,加大对无证产品的查处力度。

新的条例实施后,将对所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标上“QS”标志,表示质量齐全,为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信息。并对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实行统一的产品目录管理。

通过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创造市场准入平台,使过程保证和执法把关相结合,倡导以质求胜、优胜劣汰、扶优扶强、惩假治劣,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让电动自行车生产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公平竞争,提高电动自行车产品整体水平,为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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