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网1月2日消息 家住成都二仙桥的七旬太婆杜淑芳回家途中遭遇一场横祸:一辆快速行驶的自行车将她撞成七级残废。事后她将肇事自行车主人告上法庭。昨日,成都成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肇事者赔偿她伤残补助费、医疗费等共计6万余元。据悉,因自行车引发交通事故而上法庭的,这在成都还是首例。 2003年3月28日下午3时许,杜淑芳买菜回家,经过二仙桥北路正要过马路时,一辆飞快驶来的自行车将她撞倒,杜淑芳被成都市骨科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7级伤残。杜认为,车主赵华晶对这起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她请求法院判决赵华晶赔偿伤残补助费、医疗费等共计6万余元。
赵华晶答辩称:这起事故应属于交通事故,应经交警部门先行处理后,杜淑芳才能向法院起诉,该案并没经交警部门处理,因此违反了法定程序,故请求驳回起诉。其次,赵华晶还认为:双方应各承担一半责任。
成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这起事故按规定应由交警先行处理,但由于事发当天,双方都到二仙桥派出所寻求解决,该派出所出具的“交通事故”材料上有“由赵华晶负责将杜淑芳治好,双方自行解决”等内容,并且赵华晶在该材料上签注的意见为“同意”。因此,应认定双方就事故的责任负担达成了协议,故杜淑芳可以起诉,赵华晶按协议应承担全部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赵华晶赔偿杜淑芳伤残补助费、医疗费等共计6万余元。(文中人名系化名)
原作者:sys
来 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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