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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交通事故:无牌是否增责?

www.jbccn.net  2003-5-21  江苏自行车网


  按一般人理解,若无牌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其驾驶人员肯定要为交通事故承担责任,而目前在榕城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大多数属于这种没上牌的车辆,那是不是这些电动自行车用户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都要承担责任呢?近日,福州市交警支队对一起汽车与电动自行车碰撞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认定表明,无牌的电动自行车用户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只要不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并不会因其无牌而额外承担责任。
  事件

  骑电动自行车被撞

  2003年1月23日12点左右,家住台江区的元先生驾驶一辆吉普车停放在二环路西侧的非机动车道上,此时,住在台江区的陈女士骑一辆没有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沿二环路西侧非机动车道从北往南骑行。当陈车在与元车交会时,元先生由于没有见到陈女士正骑车靠近恰好将车门打开,致使元车的左前车门处与陈女士电动自行车的右手刹车处发生碰撞,造成陈女士摔倒在地且受伤。

  鼓楼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后认定,元先生停车打开车门时,妨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2条第二项的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陈女士对本事故不负责任。

  争议

  无牌电动车属什么“车辆”

  对鼓楼交警大队的这个责任事故认定,元先生认为其适用法律错误,且有失公平。元先生认为,对于这个交通事故,他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不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为陈女士的电动自行车属无牌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牌号、行驶证方可行驶。若有人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就应受到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同时第19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据此,元先生认为,陈女士的电动自行车是违章上路,是其违章行为造成事故发生,因此,陈女士也应承担本事故的责任。

  对元先生的这个说法,陈女士表示很冤。陈女士认为,现在上路的电动自行车有那么多,但由于相关部门没有明确告诉她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她对到底在哪种道路上行驶也很迷茫,所以她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并没有过错。还有,元先生认为她骑的是无牌电动自行车,所以也要承担责任,她觉得不合理,因为车无牌并不是她的过错,而是相关部门拒绝向她颁发车牌造成的。因此无论如何,在本交通事故中,她都不应承担责任。

  认定

  无牌违章但与事故无因果关系

  2003年2月10日,元先生向福州市交警支队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要求撤销鼓楼交警支队作出的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003年2月24日,福州市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认定元先生驾驶的机动车辆停于非机动车道内,在打开左车门时没有注意路面情况而妨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引起事故发生,对该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为此维持鼓楼交警支队的责任认定。

  福州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的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此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事故认定完全合法合理。因为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主要根据责任人的过错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本事故中,元先生把车停在非机动车道,本身就存在过错,其次,他又因为没有注意路面情况,随意打开车门造成事故发生,他的这些过错行为直接造成本事故的发生,所以理应承担事故责任。

  至于元先生提到“陈女士骑的电动自行车属机动车范围”的问题,徐处长表示,由于目前国内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动自行车的身份进行认定,因此对其身份认定确实很困难,但按一般理解,电动自行车具有脚踏的性质,因此陈女士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比较合理,而陈的电动自行车虽属无牌车辆,应以无牌车辆进行违章处罚,但陈女士违章与本事故的发生并没有因果关系,因此陈女士不应承担责任。

  律师

  陈女士违章与事故的发生

  属两个法律关系

  对元先生遇到的问题,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刘国田、佘雷表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在本事故中,陈女士骑的虽然是无牌电动自行车,但只要她与在本事故中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她就可不承担事故责任。当然陈女士因驾驶无牌车辆上路属违章行为,肯定要受到违章处罚,但这只是交警部门与陈女士之间的行政关系,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陈女士并不因为她这种违章而承担另外的法律责任。



原作者:周元强 吴迎昕
来 源:福建经济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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