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厂长、经理、负责人:
今天,在百忙中把大家请来,主要目的一是通报我省部分电动自行车质量抽查情况;二是请技术专家介绍有关知识;三是学习了解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明确对这次抽查的处理原则;四是请大家一起商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办法,促使我省电动自行车市场质量的好转。
一、介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职能调整的有关情况
近年来,为了认真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和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2001年8月份国务院新三定方案中以(国办发[2001]56号)、(国办发[2001]57号)文件形式明确了“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2002年5月份,省政府办公厅也下发了《关于调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6号),进一步明确“将原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划归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调整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能分工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这一职能的调整,理清了管理模式,明确了各自职能,结束了多年来流通领域监管混乱的局面。(举例:政府多个行政部门管,重复检查、处罚,企业负担很重,影响了企业经济的发展,略。)职能的调整,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更有力地打击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促进企业提高产品生产质量,更好地规范商业企业的经营行为,更有效地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文件精神,从2001年8月份开始,全国工商已逐渐进入流通领域担负起商品质量的监管,我省工商机关是去年3月份开始开展这项工作的,具体承担此项工作任务的是省工商局消保分局。去年共抽查了20多种商品近3000个经销企业。
目前,全国的质检部门已基本退出流通领域的监管,并由工商全面担负起此项工作。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能调整的文件精神,我们国家工商总局先后出台了《商品质量抽查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商品质量抽查的权限规定:1,工商组织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只能在流通领域中进行;但是对有质量问题的企业的处理,除了对受检经销企业进行处理外,还须对源头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另外,涉及到违反《公司法》《广告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工商法律法规,工商部门仍然可依法对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处理。还有产供销不能分割的企业,只要有经营交易行为的都应视为流通领域,2,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规划和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依据《抽查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组织本地区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其他部门和机构不得进.入流通领域抽查,市以下工商除了个别举报外,也无权擅自组织抽查,只有省和国家工商总局委托下,并在规定抽查的商品和范围内进行,严格区别质检部门的区县质检机构都可组织抽查的模式。3、抽查结果由组织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布(市以下工商部门和其它部门无权公布,但授权的除外)。4、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省工商局将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和后果大小、情节轻重的原则,交给各地工商部门依法查处。5、明确了商品质量抽查的承检机构,必须是具有检验能力的法定的商品质量检验机构(包括商检部门。注;一段时间来有争议,去年九月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文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可承担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抽查,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法律效率)。
(二)明确了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查的范围
对抽查商品而言有四个方面:一是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二是与人民群众衣、食、住、行密切相关的商品;三是消费者、有关组织投诉问题比较集中的商品;四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抽查的商品。对抽查的场所而言有二个方面:一个是进行商品交易活动的各类固定场所,如综合市场,专业市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零售企业、超市及连锁店等。
(三)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查的主要内容
主要两大方面:一是商品外包装标识标注,二是商品内在质量状况。具体有七个方面:1、商品的进货凭证(检查进货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合法、进货渠道是否正规等)。2、商品的注册商标,是否是假冒、仿冒、近似。3,商品标识,检查六个方面:(1)商品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明;(2)中文标明的、真实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需要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4)限期使用的商品,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有警示说明(如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品);(6)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认证标志”是质量认证机构准许经其认证产品质量合格的企业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的质量标志。“名优标志”是经国际或国内有关机构或社会组织评定为名优产品而发给经营者的一种质量荣誉标志)。4、是否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是否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5、说明书及其他宣传资料是否符合商品的实际状况。6、是否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上述有关凭证和资料,受检企业必须如实提供,否则,工商将视为无合法凭证,将对受检企业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
(四)、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查的程序
l、出示证件:工商抽查人员出示公平交易检查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查通知书》。承检机构抽查人员出示相关的资格证件和身份证明,双方都必须有2人以上到场,其目的是保证抽查的公正性、严肃性。如果不能出示工商局的行政执法证和《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查通知书》的,被检企业可以拒绝检查和抽查。2,逐项检查:以工商为主,承检机构协助,对商品外观标注逐项进行检查登记,如检查中发现违反标注规定或假冒、仿冒商品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当场就可对商品进行暂扣处理或立案调查处理。3、随机抽样:当外观标注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承检机构按照技术规定,在经营场所或仓库内随机抽取样品。说明四点:一是对国家指定的免检商品和品牌,我们一般不抽查(但必须出具有关凭据、证明材料等,防止冒名顶替,张冠李带),但省内的免检商品不在此列。从去年以来,我们根据消费者投诉情况,对国家数个免检商品进行质量抽查情况来看,也存在不少问题,所以今后对有投诉举报的部分国家免检商品也要放开抽查;对省以下各部门各行业评选的信得过、推荐性、满意产品等招牌都在抽查范围内。二是检验的样品由经销企业免费提供(注:原来购买);三是备份样品根据情况可封在经销企业处或当地工商局或承检机构。检测合格的,由工商局通知商家解封,不合格的由工商局依法处理。四是对同一商品同一场所的抽查,在同一季度内不重复进行;上级抽查过的商品下级不得重复抽查和处罚,但复查复检的除外。检查过程中,工商执法人员认真填写《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单》(简称工作单),受检企业要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并对所提供的情况负法律责任。4、签字封存:对需检测样品和备份样品按有关规定由工商部门封样后。工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抽查人员、受检单位及企业代表三方都必须在《工作单》上签字盖章,如果是市场的,市场负责人也要在《工作单》上签字盖章(注;规格型号、进货量等要认真看清再签字,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强调一点:备份样品封存在受检企业处的,受检者应妥善保管,经销企业不得隐匿、转移、损毁、遗失、拆封、调换及破损封条、擅自拆动,如违反上述规定事项,则视为承认检测结果,放弃复检要求,其被抽检商品一律按不合格论处,并在媒体上曝光。5、样品送检:检验样品的送检通常由承检机构负责,必要时,也可由受检企业协助送样,受检企业不得拒绝或拖延,并对样品的真实性、安全性负责。送样要注意安全、及时,防止样品损坏和时间的拖延而影响商品质量的变化;6、样品确认:抽样结束后,生产企业应及时进行样品确认,由工商部门将《工作单》连同《生产企业样品确认通知书》及时寄送生产企业一份,生产企业收到通知书后应尽快回执,迅速寄送到省工商局消保分局。如生产企业认为样品不是本企业生产的,应在规定的15日内提供足够的证据,经销单位提供样品的进货凭证及供货单位真实的名称、地址,与回执一同报请省工商局消保分局审定。如果工商部门同意复查复检的,通知受检企业办理相关手续。7、提供标准。需要受检企业必须当场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关商品检验标准的,尤其是企业标准受检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供。受检企业不能及时提供相关依据和标准及凭证的,工商部门和检验机构将按国家强制性标准判定,受检企业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8、结果反馈:商品质量检验结果出来后,由省工商局及时将情况通报当地工商部门和相关经销及生产企业。承检机构不得擅自将检验结果直接反馈给生产、经销企业。受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局提出书面意见,呈述理由和要求,提供相关凭证和资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但是在提异议时要注意不要简单地将过去检测结果或自行、委托检测的结果作为依据来轻易否定省工商局组织的抽查结果,因为省工商局组织的抽查是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的,检验机构是具有法定资格的。略。9、依法处罚:对抽查的商品质量不合格(一般轻微性)的企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工商局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销售、限期改正。对性质或情节严重的不合格商品(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经销、生产企业,必须立即停止销售,迅速召回或追回已发出或售出的不合格商品,并依法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修的修、该换的换、该退的退,工商部门还将依法查处。这些不合格商品在复查复检合格之前,任何经营场所都不得上柜销售,否则,工商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10、结果公布:根据抽查的最终结果,由省工商局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未经省工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界透露。(说明;有许多新闻媒体的广告经营者打着与工商合作的旗号,到处招摇撞骗,请企业今后注意上当受骗。另外,对新闻媒体的广告经营者作不实的宣传报道,我们将分别对广告经营者和提供虚假资料的受检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五),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查的时间和经费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查全年共组织四次,每季度一次,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查的费用,按规定,是由政府财政拨款。但去年均由工商自行支付,今年政府财政才正式拨款,数额较大,任务更重。除此外,任何单位都不得另外向被抽查对象收取检验劳。但被抽查单位对商品检验结果有异议并申请商品复检的,其样品和检验费用由申请复检的单位支付。
(六)、商品质量检查抽查的法纪规定
为了确保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效果,保证抽查结果真实、可靠,《抽查办法》对参与商品抽查的有关人员作出了明确规定和纪律:1、参与抽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徇私情,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要严肃处理。企业可以向省工商局消侏分局和纪检部门举报。2、任何抽查单位和人员不得向被抽查单位和企业另行收取任何名目的检验等费用;3、检验机构应及时、准确、如实地上报抽查情况,对虚报,瞒报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在媒体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所以说,少数受检企业想私下了结,质检部门如果不公正、准确地出具结果,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后果不堪设想。4、被抽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抽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凭证和资料,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设置障碍,拒绝或拖延检查抽查,对影响检查抽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法律责任。并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处罚。5、被抽查单位不得以抽查结果作为商品广告的依据,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为自己谋取企业效益。
二、省工商局商品监督抽查的做法及将要采取的措施
省工商局根据产品质量法、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规定,结合江苏的实际情况,在商品抽查中采取了具有江苏特色的做法:我们的总体指导思想是按照规范市场,净化环境,推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思路,本着抽查一个商品,教育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原则进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抽查(抽查,处罚不是我们的目的,教育规范,提高质量,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受侵害是我们真正的目的,略):一是所抽查的商品事先经过广泛的调查摸底,主要是消费者投诉比较多,社会反响比较强烈,相关部门或行业检查检验质量问题比较大的商品;二是工商抽查商品不同于过去质检机构的随机抽查,客观反映市场商品质量状况,而是到商场,仓库等经营场所专门检查抽查有问题的商品,将不合格商品清除出市场,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抽查的商品不合格率比较高:三是抽查实行异地交叉进行。以保证抽查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四是对抽查有问题的企业采取有重点、分步骤地进行整治规范,促进电动自行车质量的提高:第一、从生产环节以及进货和销售环节注意和解决具体存在的问题,促进经销企业树立质量意识,严把生产环节和进货渠道关。第二、区别情况依法行政.根据省工商局年初制定和下发的《严格执法五严十宽制度》(见文件),对一般质量问题(如质量的临界状态、情节轻微的、后果不大的),责令企业改正。对质量问题较严重的相关企业,交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处罚,处罚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部分严重质量问题(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相关企业,除交办处罚外,还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第三、对不合格企业的处理:1、企业都要及时查找自身问题并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经销等环节的改进,确保商品质量的合格,并向工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工商部门根据情况,适时组织复查。根据复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2、对严重不合格的商品(涉及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生产经销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经生产的立即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改进,合格后再进入市场销售;对已进入市场销售的,经销和生产企业应采取措施尽量追回;消费者提出要求的,应妥善处理好消费纠纷,该退的退,该换的换,该修的修,防止矛盾扩大,但在复查未合格前,不充许再销售,否则,一旦被工商查到后果自负。所以请在座的企业尽快改进,符合了标准要求向工商报告,经允许再销售。针对本次抽查合格率低的情况,我局将在今年再抽查一次,情况没有好转的话,明年再抽。第四、对合格企业的做法:1、对合格企业颁发合格证书,正确引导消费者消费,略。2、返还抽查的商品,根据工商部门的书面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取回。3、建立打假协作网络。一方面准备适时召开由有关承检机构,工商一线执法干部,以及有关经销和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就如何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产品质量,查处,打击无证经营、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等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交流和探讨。另方面,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措施,帮助企业打假,请企业提供有关准确的信息和线索,并请相关企业参与行动等。第五、建立企业信用经济户口。对受检企业的检查抽查情况及详细资料在全省的《工商在线》及全国的消保“12315”网络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力争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使市场环境有明显的改善,产品质量有明显的提高,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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