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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实施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www.jbccn.net 2003-3-24 江苏自行车网
为兑现加入世贸组织郑重承诺,从今年5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全部废止。这是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人民大会堂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凤清发布的。 此次公布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四个统一”有关法规性文件,是我国认证认可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兑现加入世贸组织郑重承诺的积极举措。 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我国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我国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这次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的主要内容有:国家质检总局第5号局长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规范性文件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 以上四个文件是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等作了统一的规定。我国通过对强制性产品实施“四个统一”来解决对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认证不一致的问题,即对强制性认证产品实现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的“四个统一”。 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这次公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覆盖的产品,以原来的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安全认证及电磁兼容认证产品为基础,并做了适量增减。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今后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原作者:sys
来 源:江苏自行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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